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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对在校未成年人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需满足相当性原则。即校方对于损害结果能够并应当产生合理预见却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事件发生或加重损害后果的,校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均应视为“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特征均在于其从属性,两者并无本质区别,劳动者都处于从属地位,属于弱势群体。笔者认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比照劳动关系处理雇员在前往工作地点途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问题并不与法律相悖,反而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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